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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林根泽与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泽,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民委员会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古民一初字第946号原告:林根泽,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李清,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泽诉被告中山市古镇镇古二村民委员会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根泽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林根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根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根泽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超华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