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军龙、王粉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3482号原告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高新区白杨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翟建军。被告黄军龙,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高新区华山大街安陈段,个体工商户。被告王粉莉,女,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军龙、王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渭南高新区鑫军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