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祥、汪某灵侮辱尸体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祥,汪某灵
案由
盗窃、侮辱尸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177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祥,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0日被羁押,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优放,系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律师。被告人汪某灵,绰号“侧头”,男,成年,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闻钟,系揭西县法律援助处律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犯侮辱尸体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祥及其指定辩护人张优放,被告人汪某灵及其指定辩护人郑闻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二人在揭西县五经富镇大圆盘大洋路口附近遇到一名五、六十岁的流浪女(身份不详),后两人将该流浪女带至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一处老房子内进行收养,并在二人离开时将房门上锁。2015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发现该流浪女在老房子内已死亡,二人经商量后遂用草席、棉被等物品将该流浪女的尸体包裹起来。2015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二人合力将尸体抬至京溪园镇河棉公路五经富石油储配站路段南侧的公路边,将尸体遗弃在该处后离开。当天8时许,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村民陈某安经过该处时,误将被草席、棉被包裹的尸体当成垃圾,遂点火焚烧后离开,直至该尸体被发现时已大部分被烧焦。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未知名尸体符合死后焚尸;2、尸体残余部位未检见有明显暴力损伤;3、未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分。经DNA鉴定:死者属女性基因分型;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一处老房子内床头下纸巾上可疑斑迹检见的基因分型与死者的基因分型一致。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有限定责任能力。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现场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制作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揭西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情况说明,认尸启事,证人陈某安、陈某平、陈某林、杨某君、陈某州、汪某东、汪某添、汪某娟、汪某平、陈某郊、陈某明、陈某锋、李某湧、陈某文、张某、张某新的证言,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的供述、辩解,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DNA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将他人尸体遗弃在公共场所,违背了公序良俗,侵犯了死者尊严,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应当以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陈某祥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陈某祥精神发育迟滞,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灵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汪某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精神发育迟滞,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二人在揭西县五经富镇大圆盘大洋路口附近遇到一名五、六十岁的流浪女(身份不详),后两人将该流浪女收养在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一处老房子内,平时在二人离开时均用一把软锁将房门上锁。2015年2月19日晚上,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发现该流浪女在老房子内已死亡,二人经商量后遂用草席、棉被等物品将该流浪女的尸体包裹起来,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俩被告人合力将包裹好的尸体抬至京溪园镇河棉公路五经富石油储配站路段南侧的公路边,并将尸体抛弃在该处后离开。当天8时许,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村民陈某安途经该处,误以为被草席、棉被包裹的尸体是垃圾,遂点火焚烧后离开,后该尸体被发现,但已大部分被烧焦。经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尸体符合死后焚尸;2、尸体残余部位未检见有明显暴力损伤;3、未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分。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死者属女性基因分型;2、死者肝组织未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分;3、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一处老房子内床头下纸巾上可疑斑迹检见的基因分型与死者的基因分型一致。经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有限定责任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的如下证据证实:1、现场照片。经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辨认,均确认无误。2、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的户籍证明。证实俩被告人的出生时间等户籍基本情况。3、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该所民警于2015年2月20日在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抓获被告人陈某祥;于2015年2月21日在揭西县京溪园镇美德村抓获被告人汪某灵。4、揭西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笔录。证实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民警于2015年3月2日在揭西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提取四段揭西县京溪园镇2015年2月20日的监控视频,并制作成光盘。5、揭西县公安局扣押清单。证实揭西县公安局京溪园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陈某祥处依法扣押到软锁一把。6、证人陈某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证实2015年2月20日7时许,他骑自行车从大岭下家里出来沿着公路往五经富方向捡垃圾。到五经富公路时,他发现五经富油站对面有一堆东西,上面还覆盖有毛毯、衣服等物品,上面及附近地上还有冥币等。他觉得这堆东西是垃圾,就想将它点燃烧掉,于是他就捡一些冥币点燃后放在那堆东西上面然后离开去井潭购烟。当他从井潭往回走时发现他点火的地方已停放了一部警车,并有民警在现场维持秩序。经证人陈某安辨认照片,确定照片上点火的人就是他本人;照片上的自行车就是他途经五经富路点燃垃圾时使用的自行车。7、证人陈某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证实他有一个弟弟叫陈某安与他一起居住,陈某安平时以捡垃圾为生。2015年2月20日7时多,他看到陈某安骑着一部白色的自行车出门去捡垃圾。经证人陈锡瓶辨认照片,确定照片上牵着自行车的人就是陈某安。8、证人陈某林的证言。陈系大岭下村的治保主任,证实陈某祥是大岭下村的村民,人有点傻。陈某祥经常与一个叫“侧头”的美德村人一起捡垃圾。2014年农历11月20日晚上10点多,大岭下村里做大戏,他在现场维持秩序。当时,他看到陈某祥背着一个傻傻的老女人过来。后来,“侧头”就和那个老女人睡在村委旁边的巷子里,陈某祥也在旁边。他见状就叫他们走远一点,不要影响其他人。9、证人杨某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杨证实“侧头”与一个大岭下村人经常在公路上捡垃圾。2015年1月份的一天,他在员墩路口看到“侧头”牵着一个老女人从五经富往京溪园方向走,那个大岭下村人则牵着自行车在后面跟着。经证人杨某君辨认照片,确定男性照片组中第8号男子(即汪某灵)就是“侧头”,第11号男子(即陈某祥)就是那个大岭下村人。10、证人陈某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陈系香烛店的老板,证实2015年2月19日下午5、6时许,有一个经常在附近捡垃圾的大岭下村人来到他的店里购买了一些香烛纸钱及鞭炮。经证人陈某州辨认照片,确定男性照片组中第1号男子(即陈某祥)就是到他小店购买香烛纸钱及鞭炮的人。11、证人汪某东、汪某添、汪某娟、汪某平的证言。汪某东系京溪园镇美德村的村干部,汪某添、汪某娟系美德村的村民,汪某平系汪某灵的二哥,四人均证实汪某灵智力不正常,平时到处捡垃圾。12、证人陈某郊的证言。陈某郊系陈某祥的父亲,证实陈某祥头脑不太正常,智商较低,平时与一个叫“侧头”的美德村人一起捡垃圾。13、证人陈某明、陈某锋的证言。陈某明系大岭下村的村干部,陈某锋系大岭下村的村民,均证实陈某祥系该村村民,有点低智商,四处捡垃圾。14、证人李某湧、陈某文的证言。两人系汪某灵在揭西县看守所同监仓在押人员,均证实汪某灵身上整天很臭,说话不清楚,智力不正常。15、证人张某、张某新的证言。两人系陈某祥在揭西县看守所同监仓在押人员在押人员,均证实陈某祥说话不清楚,智力不正常。16、被告人陈某祥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述2014年农历11月份的一天傍晚,他和“侧头”在五经富大洋路口桥头捡垃圾时遇到了一个流浪的老女人,该老女人不会说话,精神也不正常,脚还有点瘸,走路很慢。后来,另外一个路过的老女人对他和“侧头”说:“把这个流浪女人带回去,给点吃的,不要饿着。”因为他也想将这个女人养好了娶来做老婆,所以就想把她带回去,于是他跟“侧头”就轮流牵着那女人回到大岭下村。当天晚上,大岭下村做大戏,他们三人在村委附近遇到了治保主任陈某林,陈某林还赶他们离开。之后,他和“侧头”将那个老女人带到老寨一间废弃的房子里居住。几天后,他觉得老房子不安全,又把老女人转移到另一间废弃的房子里居住,并供她吃喝。为防止老女人走出房子,他还从五经富一店铺里买来一把软锁,平时离开时将房门上锁。2015年2月19日傍晚,“侧头”称老女人在房子里死了。他看到那老女人没穿衣服,直挺挺的躺在那里,摸她的鼻子也没有气,确认老女人已经死了。于是,他离开房子到长滩的一家纸钱店购买了一些纸钱、香烛及鞭炮。回来后,他先是在房子门前烧纸钱、打鞭炮,后又和“侧头”用之前捡来的破雨衣、草席将老女人的尸体包裹起来,并用绳子绑好,然后和“侧头”先将尸体拖到村的伯公宫那里,“侧头”说放在伯公宫,但他不同意。最后,俩人合力将尸体拖至五经富气库对面的公路上,用老女人穿过的衣服盖在尸体上面,洒点纸钱,拜了几下后便离开了。经被告人陈某祥辨认照片,确定男性照片组中第1号男子(即汪某灵)就是与其一起将老妇女的尸体放置在公路的人。17、被告人汪某灵的供述。供述2015年1月份的一天,他跟陈某祥在五经富大圆遇到了一个老女人,陈某祥说要将那女人带回去做老婆,于是他和陈某祥就把老女人带到京溪园大岭下的老房子里收养。他和陈某祥还购买一把软锁在他们不在时将房子大门锁起来。大年三十晚上,他发现老女人没有穿衣服直挺挺的躺在房子里,他过去抱她,发现她软软的,不会动了。接着,他拿着点燃的烟头去烫一下老女人的右大腿,发现没反应,他又去摸摸她的鼻子,发现没有气了,再摸她的心脏发现很冷,就知道她已经死了。年初一下午,他告诉了陈某祥,陈某祥听后就跑到房子里检查,确认她已经死了。接着,他就建议将尸体包起来扔出去,不要长虫子,不然房子都臭了。于是,陈某祥就出去买鞭炮、纸钱,回来后就在老房子门前烧纸钱给那个老女人,并在门口打鞭炮。之后,他跟陈某祥用被子将老女人盖上,用雨衣、草席包卷起来,并用绳子绑严实,还把老女人的衣服一起包上去。包好后,他跟陈某祥先把老女人拖到伯公宫那里,但陈某祥不同意放在那里,于是两人就把老女人一直拖至五经富气库对面的公路上。然后,陈某祥在包着尸体的草席上覆盖毯子并洒上纸钱。陈某祥还对着尸体跪拜、烧香、烧纸钱后,他们俩人就离开了。同时供述,他跟陈某祥将老女人带回大岭下村的那天晚上,大岭下村里刚好在做戏,期间,治保主任陈某林看到他跟老女人躺在村委旁的小道上,还将他们赶走。18、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尸)字(2015)02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经鉴定:1、死者未知名尸体符合死后焚尸;2、尸体残余部位未检见有明显暴力损伤;3、未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分。19、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公(司)鉴(DNA)字(2015)02028号DNA检验报告、揭公(司)鉴(化)字(2015)02045号理化检验报告及揭公(司)鉴(DNA)字(2015)08021号DNA鉴定书。经鉴定:1、死者属女性基因分型;2、死者肝组织未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成分;3、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一处老房子内床头下纸巾上可疑斑迹检见的基因分型与死者的基因分型一致。20、汕头市第四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汕四院司法鉴定所(2015)精鉴字第018、019号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有限定责任能力。21、揭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公(揭西)勘(2015)011、011+1号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补充勘查。证实现场一位于揭西县京溪园镇大岭下村陈某林老房子,该房子内西南角有一张床,床尾朝北,床头南侧的墙面上有一固定木条,木条上有两包纸巾;现场二位于揭西县河棉公路五经富石油气储配站路段,该路段东西走向,现场中心位于路段南侧路边,有一具烧焦的尸体,尸体周围是灰烬,尸体南侧有一块被烧毁的席子碎片,尸体两侧路边有一条白色绳子和烧过的香。22、监控视频光盘。证实监控仪器记录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搬移、遗弃尸体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无视国家法律,随意将他人的尸体抛弃在公共场所,其行为侵犯了社会风尚和公共秩序,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祥、汪某灵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本案仅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祥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二、被告人汪某灵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代理审判员 吴焕照人民陪审员 张俊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二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