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界民一初字第01966号原告:徐某某,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孙某甲,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应诉,被告孙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1年相识,并于同年农历十一月二十六举行结婚仪式,2002年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2003年2月27日生育女儿孙某丙,2008年7月27日生育儿子孙某乙。由于婚前互不了解,未能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一般。2014年农历正月十六,被告无端离家出走,至今未与家里有任何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孙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子孙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徐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自然人身份及作为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3、户口簿复印件,证明两个婚生子女的基本情况;4、个人跨行业务回单一份,证明被告出走后,从原告亲戚许某处借钱的事实;5、黄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两个孩子,被告外出后不与家人联系,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孙某甲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孙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9日(农历2001年11月26)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后于2002年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2月27日生育女儿孙某丙,2008年7月27日生育儿子孙某乙。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虽然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但双方已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双儿女,更应该从珍惜双方的感情出发,做到互谅互让。同时,原告也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加以证明。综上,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某和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任 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侯琛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