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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王万青、王健与石明林、史桂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青,王健,石明林,史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城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人王万青。申请执行人王健。被执行人石明林。被执行人史桂荣。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石明林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万青、王健各项赔偿款210223.50元、案件受理费1234元,负担执行费3071.86元,共计214529.36元;要求史桂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万青、王健各项赔偿款131118.10元、案件受理费741元,负担执行费1877.89元,共计133736.99元。经查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土地、车辆,银行亦无存款。现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每年各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首次支付3000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玉文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凌 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