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超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83号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苗永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妮,女,汉族,34岁。被告刘超超,男,汉族,29岁。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超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