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成孝与万源市白沙镇廖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蒋宁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1661号原告黄成孝,女,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学发,四川省万源市白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被告万源市白沙镇廖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田代兵,系该村主任。被告蒋宁发,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孝诉被告万源市白沙镇廖家沟村村民委员会、蒋宁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孝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运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