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舞法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薄保民、薄富国、薄明军、薄改民、蒋田诉舞钢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保民薄富国薄明军薄改民蒋田,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舞法执字第618号申请人薄保民薄富国薄明军薄改民蒋田被执行人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学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舞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决定对舞钢市八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玉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