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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62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福州与林文进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625-4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州,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林文进,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监事,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被执行人: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铜陵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08373-3。法定代表人:钱锦,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刘福州与林文进、滁州润发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文进是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和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林文进在滁州市泉顺贸易有限公司和滁州市润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收入8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