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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芬,刘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芬,农民。被执行人刘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审判长  朱秀刚审判员  吕世林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