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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筑民一终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邹本富、石昌会与被上诉人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洋房开)确认房屋拆迁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本富,石昌会,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一终字第14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本富,男,196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英,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16162。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昌会(又名石昌慧),女,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英,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1716162。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东门桥村S8地块蓝洋港湾A1至A4幢A3140号。法定代表人张啟波。委托代理人陈华艳,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510957291。上诉人邹本富、石昌会与被上诉人贵州蓝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洋房开)确认房屋拆迁合同效力纠纷一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清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邹本富、石昌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17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邹本富、石昌会。审 判 长  黄 新代理审判员  衷进全代理审判员  姜彦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