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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中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与被申请人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中民申字第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原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欢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永宁,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牟善国,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承清,该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昌金泥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西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