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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刘七廷、罗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七廷,罗田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48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邹伟岸,该社槎溪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刘七廷。被告罗田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七廷、罗田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被告刘七廷、罗田云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段丁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