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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解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被告:刘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