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初字第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380号原告:解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被告:刘某,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辖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无继续诉讼之必要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