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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李冠中与陈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中,陈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374-1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冠中,住址:广东省五华县。委托代理人:郭彬峰,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陈美,住址:浙江省庆元县。委托代理人:赵学丰、杨俊圣,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中诉被告陈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冠中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被告陈美亦同时提出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冠中、被告陈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中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陈美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2262元,由原告李冠中负担,反诉费1654元有被告陈美负担。审 判 长  李海健人民陪审员  梁燕文人民陪审员  陈广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