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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党某某诉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某甲、王某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志玲,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434号原告党志玲,女��汉族。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住所志丹县双河工业园区。投资人王战金,系该厂厂长。被告王战金,男,汉族。被告王兴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党志玲诉被告陕西省志丹县羊绒精梳厂、王战金、王兴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私下调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志玲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薛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睿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