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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何阿宁与李航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阿宁,李航,巩茜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465号申请执行人何阿宁。被执行人李航。被执行人巩茜芝,系李航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496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李航、巩茜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航、巩茜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航、巩茜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巩茜芝有陕A83B**长城牌小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巩茜芝所有的陕A83B**长城牌小轿车,查封期限二年,查封期限内不得变更相关财产转移手续,不得自行处置该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