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49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吉祥受贿、贪污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4996号罪犯王吉祥,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吉祥犯受贿、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60000元。被告人王吉祥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六月八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8月1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对罪犯王吉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蒋德俊、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王吉祥的考核结果,以罪犯王吉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吉祥系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4年零4个月。该犯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4次表扬,评为2014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涉案赃款613519.24元,退赃30700元,达5%。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吉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何云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