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王字成与孙玉田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字成,孙玉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898号申请执行人王字成。被执行人孙玉田。王字成与孙玉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孙玉田应给付王字成人民币32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孙玉田已将32300元给付孙玉田。执行费380元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02570号民事判决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