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张文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张文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471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7号南雅中和广场首层、24-28层。负责人:罗建,行长。被告:张文珠。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张文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