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执民字第57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童晓红与吕世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晓红,吕世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萧执民字第5701-3号申请执行人童晓红。被执行人吕世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2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吕世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金旅客车一辆。2015年10月16日,竞买人刘红庄以265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吕世民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金旅客车一辆[内容详见华丰评报字第(2015)第134号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刘红庄(身份证号××)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红庄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刘红庄应持本裁定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睿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