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王其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石塑粉有限公司,王其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11号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玉才。委托代理人:程为民。被告:王其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经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石塑粉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海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雅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