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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程占英与田永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占英,田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97号申请人程占英。被执行人田永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其义务,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永顺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执行员  陈振寅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