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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739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邹某,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陈景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 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