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二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陈进兴诉刘景涛、潘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兴,刘景涛,潘永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447号原告:陈进兴,男委托代理人:符星,海南海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景涛,身份信息不详。被告:潘永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兴诉被告刘景涛、潘永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兴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陈进兴负担。?riwyihagu12nxysnp0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符晓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严曼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