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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华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宣彭滨,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华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法定代表人:王洪轩,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滨州市科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华飞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69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28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尚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24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王连敬审判员  李嘉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同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