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俊刚,李曼霞,余梦荻,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3280号原告余俊刚,男,1965年10月26日生,汉族。原告李曼霞,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原告余梦荻,女,1991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余梦荻法定代理人李曼霞,女,1964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姚亮,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晶,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余俊刚、李曼霞、余梦荻诉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因本案案情复杂,需要进一步查明事实,故在审限届满前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余俊刚、李曼霞、余梦荻诉被告上海得意家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