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3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3864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9年3月1日,汉族。被告蒋某某,男,生于1976年8月27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刘某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