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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仁江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仁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671号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官山三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佳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翠梅,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杨仁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仁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茂名市宏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敏智速录员 吕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