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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吴光祥诉黄景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光祥,黄景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002号原告吴光祥,男,1960年6月3日生,汉族,琴江镇花园村委会会计,住石城县。被告黄景洪,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务农,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光祥与被告黄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光祥于2015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黄景洪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光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光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光祥负担。审判员  黄国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志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