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秋与磨浩生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磨浩生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538号原告杨秋。被告磨浩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秋与被告磨浩生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秋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杨秋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秋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杨秋。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朱进德人民陪审员 黎细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