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039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同堂与刘同席、李雪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堂,刘同席,李雪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03908号原告:刘同堂,男,196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鑫,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同席,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李雪梅,女,1962年12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刘同席之妻。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同堂诉被告刘同席、李雪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陶 磊审 判 员 苗文杰人民陪审员 王学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华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