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东民申字第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振东、张连峰等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韩振东,张连峰,冯寿兰,王国柱,赵侠,张连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民申字第0015号原审原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街道海陵东路289号。法定代表人谭红,执行董事。原审被告韩振东,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张连峰,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冯寿兰,女,196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王国柱,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被告赵侠,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审被告张连云,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审原告江苏圣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韩振东、张连峰、冯寿兰、王国柱、赵侠、张连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连东商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院 长  戴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浩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