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3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学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张学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3186号原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张学祎.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学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以其与被告私下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109元,退付原告庆阳恒隆商贸有限公司109元。代理审判员 张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