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阳与张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张润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杨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关镇松滋。身份证号码:×××0083。委托代理人:梁文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林志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张润培,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3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张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魏斌审 判 员 邓云静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