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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杨阳与张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阳,张润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37号原告:杨阳,女,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关镇松滋。身份证号码:×××0083。委托代理人:梁文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代理人:林志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被告:张润培,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433。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阳诉被告张润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阳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魏斌审 判 员  邓云静人民陪审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蔡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