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钢执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孔雷霆与张承安、万红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雷霆,张承安,万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钢执字第692号申请执行人:孔雷霆。被执行人:张承安,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型钢厂职工。被执行人:万红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职工。关于上列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钢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承安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型钢厂全部工资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万红英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能源动力厂全部工资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毕研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