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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袁彬与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彬,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740-1号申请执行人袁彬。委托代理人袁忠洲。被执行人李建军。申请执行人袁彬与被执行人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彬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借款33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16600元于2016年元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蔡甸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  彬审判员 欧阳世亮审判员 蔡 胜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