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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高新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宝传与孙荣华、孙得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传,孙荣华,孙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高新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传,居民。被执行人:孙荣华,居民。被执行人:孙得胜,居民。本院执行李宝传诉孙得胜、孙荣华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苍民初字第2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宗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