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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群众,农民。2014年6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22日被逮捕,2014年7月23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0年9月29日,董雪贵(已判刑)、赵瑞朝(已判刑)、白增朝(已判刑)在赞皇县工商局注册成立了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该农合社成立后,在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在赞皇县部分乡镇设立代办点,通过代办员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010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为赞皇县久旺林产品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共计吸收资金18172058元,尚未兑付资金3008150元。二、量刑事实,1、被告人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2、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赞皇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关于犯罪嫌疑人赵某甲非法吸收数额认定的说明;赞皇县公安局城区分局证明材料;被告人赵某甲的户籍证明;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李月英等人的陈述;同案犯赵瑞朝的供述;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违反国家法律、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某甲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赵某甲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常 娟人民陪审员  王巨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