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27号原告:卢某。被告:胡某。原告卢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