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乾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被告周李某某、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周某某,男。被告殷某,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地址,咸阳市乾县东新街。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殷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77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刘 峥代理审判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小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