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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郭才芳与陈永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才芳,陈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1675号申请执行人郭才芳。被执行人陈永忠。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初字第4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永忠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陈永忠赔偿申请执行人郭才芳144048.0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554元、申请执行费206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忠的银行存款1468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许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