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与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皖民三终字第000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4999号新吴泾科技园15幢,组织机构代码74563577-2。法定代表人:袁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鸦岗新场新力工业区自编5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9360-X。法定代表人:罗志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昭,1961年2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西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简称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海西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康及委托代理人严忠泽、姜磊,被上诉人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庭审结束后,上海西邦公司向本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同意延长本案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罗志昭于2003年5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12月22日授予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03226611.1。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1、一种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其技术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将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绝缘材料是用塑料类。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并外加保护套,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两端用绝缘式伸缩接头与电力变压器和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的中间加装检修接地装置。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其特征是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是用支撑母线金属支架和高压开关房墙壁金属支架固定的。2004年12月27日,罗志昭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订立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方独占实施甲方拥有的“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权,包括生产制造、销售和进出口该专利产品。专利独占实施许可费头三年为每年30万元人民币,后四年为15万元整,最后一年为5万元。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现第三方侵犯该专利权,乙方有权作为该专利的利害关系人,单独与侵权方进行交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要求甲方协助,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协助,包括以甲方名义提出请求和诉讼等。2010年8月1日,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依法变更为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2013年6月3日,上海西邦公司就涉案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委于2014年3月21日作出第224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2012年9月10日,广东日昭公司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制作的(2012)粤广海珠字第21079号公证书记载:申请日当天,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面前,利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如下操作:1、运行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在地址栏中键入“www.baidu.com”,键入回车键,弹出网页页面,在“搜索”栏中键入“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2、在步骤一所得网页页面中点击“百度一下”,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3、在步骤二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4、在步骤三所得网页页面中点击“关于我们”,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5、在步骤四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产品技术”,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等。6、在步骤五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GTM(B)绝缘铜管母线”,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7、在步骤六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公司动态”,进入到下一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一页。8、在步骤七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伊朗Ardakan炼钢工程项目成功投运”,弹出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两页。9、返回到步骤7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绝缘管形母线部分安装运行图片”,弹出网页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三页。10、返回到步骤7所得的网页页面中,点击“绝缘母线业绩表”,弹出网页页面后打印该网页页面,得到打印资料共三页等。在上述第四步骤所述的页面中记载:公司每月的绝缘母线生产能力为4000米,每年超过40000米。目前西邦公司向客户提供以下主要产品和服务:GTM全绝缘管形母线。在上述第五步骤所述的页面中记载:名称GTM(B)绝缘铜管母线介绍GTM(B)系列绝缘管形母线随着电力事业的蓬勃发展和城区电网的快速升级,变电站尤其用户变低压端的电流越来越大,变电站越来越紧凑,原来的电缆、铜排或矩形母线不再适用。西邦公司的GTM全绝缘屏蔽管形母线满足了这个供电可靠性不断提高的客观要求。GTM全绝缘屏蔽管形母线系西邦公司引进德国技术,并结合国内电力系统的特点研发出来的,主要用于连接主变低压端(35kv及以下)和开关柜的出线端。功能和特点为:载流量大、温升低,由于采用T2Y纯铜管,载流面积大,集肤效应低,散热条件好,使产品具有载流量大、温升低的特点。安全防触电,由于采用外敷绝缘和屏蔽的电容分压结构,母线外屏蔽层接地,母线表面零电位,人可安全接触。不受环境干扰,可靠性高,由于母线表面全绝缘、零电位,消除了由于雨雪冰及动物等因素引起的相间短路隐患,大大提高了变电站运行的安全性。架构简明,稳固抗震,免于维护,允许应力为矩形母线的4.5倍,使得母线最大支撑跨距可达9米,取消了支撑绝缘子和相应的金具,稳固抗震,也节约了变电站的用地。绝缘材料性能优异,使用寿命长,主绝缘材料采用有“绝缘之王”美誉的聚四氟乙烯定向薄膜,可在-200度和+250度范围保持正常的绝缘性能,使用寿命超过20年。在上述第8步骤所得页面中的文字部分记载:伊朗Ardakan炼钢工程成功投运2012年1月4日,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功将10KV、35KV绝缘铜管母线安装完毕,并得到客户验收。Ardakan炼钢项目负责人对产品质量、服务给与高度评价和信任,二十二冶Ardakan炼钢项目负责人对产品质量和售前、售中、售后服务的肯定,是三方合作的结晶,为公司产品迈出国际、走向世界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其中还有二十二冶负责人和公司项目负责人合影、现场验收、监理和公司安装负责人留影和Ardakan炼钢项目所有负责人合影等三幅照片。在上述第9步骤中得到《绝缘管型母线部分安装运行图片》共六幅图片,图片中展示了架设在工地或供变电厂站由各种架体支撑的由红色、绿色和黄色材料包裹的管形母线等。广东日昭公司为上述公证行为缴纳公证费1500元。上海西邦公司作为投标单位,向招标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华塑公司)名称为“安徽华塑股份有限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热电厂一期工程2x300MW供热机组第六批辅机设备”招标项目中招标货物为“220KV变电站35KV管型母线”进行投标的《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第77页第一份表格最后一行为:GTM-10-2500,武汉石化,武汉石化80万吨乙烯工程,2011.1,未投运;第86页表格后半部分记载(表三、上海西邦电气GTM(B)绝缘母线部分用户名单)第176至第185行下对应的“同类规格产品型号、单位、数量、电压等级、工程名称、投运时间、业主单位”的内容分别为:GTM-10/2000米11010KV云东变2011.2大竹县电力局,GTM-10/2000米5110KV香格里拉变2011.2四川华渤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GTM-10/4000米11510KV南山河北变未投运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GTM-10/2500米19510KV武汉石化2011.2武汉石化80万吨乙烯工程,GTM-10/1000米6010KV聊城道口铺2011.2山东省聊城供电公司,GTM-10/400米6010KV滨州杜店变2011.2济南联诚工程发展有限公司,GTM-10/400米8010KV柳州三江变2011.3广西省柳州市供电局,GTM-10/6300米8010KV陶山变2011.2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GTM-10/4000米8310KV前营输变电2011.1平顶山市电力物资总公司,GTM-10/400米6510KV果山社湾变电站2011.2广西建宁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文件第136页记载:从主变低压侧套管接线端子起至35kv开关室穿墙套管止所需的绝缘管母线及其附件,均由上海西邦公司提供。第138页记载:3.2技术性能要求35kv户外全绝缘铜管母线桥。第139页记载:3.2.10屏蔽绝缘铜管母线及套管式绝缘铜管母线绝缘结构: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至零电位,使每个绝缘层都得到均压保护作用,延长绝缘材料老化时间,零屏、n个金属电容屏与地屏端部之间呈阶梯状,使电力线在零屏、金属电容屏与地屏端部之间分布均匀,在母线端部不会形成电力线过度集中而造成母线端部绝缘层过早老化(在2011年4月7日上海西邦公司与安徽华塑公司订立的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技术协议中关于该段内容的记载后添加一句: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3.2.12主绝缘材料性能要求绝缘铜管母线采用密封屏蔽绝缘方式,外壳接地电位为零。主绝缘材料采用进口原材料的聚四氟乙烯,介质损耗小、阻燃、耐老化,使用寿命大于等于40年。3.2.13导体铜管:T2Y(纯度99.99%,导电率97%)。2011年5月26日,上海西邦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就该公司伊朗某工程项目订立一份采购合同,约定采购10KV绝缘铜管母线90米和35KV绝缘铜管母线45米,合同总金额为590700元,在买方指定中国天津港的指定地点交货,绝缘铜管母线应满足以下标准要求:母线图纸、GB156-1993、GB311.1-1997、GB/T762-1996、GB/T763-1990、GB/T2706-1989等,产品出厂时要附随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有对母线检验项目的数据。2011年8月15日,安徽华塑公司以便函形式告知广东日昭公司:接到贵公司就我公司220KV变电站工程35KV全绝缘铜管母线中标单位涉嫌提供伪劣产品的实名举报信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组长的及有关部门组成的专项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从招投标文件、招投标过程、技术协议及签订过程、合同及现场供货考察等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了解。通过调查和了解,我们认为贵公司的举报基本属实,上海西邦公司提供的产品和招投标文件有较大的差异,不能满足现场要求,已责令上海西邦公司将现场供货拆除,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重新供货等。2013年8月25日,上海西邦公司申请安徽省定远县公证处对该公司供给安徽华塑公司辅机设备的35KV管形母线外表减压监测行为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第二天下午,公证人员与申请人工作人员王毓理、王玮及安徽华塑公司工作人员杨永莉来到安徽华塑公司,王炜、杨永莉对安徽华塑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热电厂一期工程2x300MW供热机组第六批辅机设备的35KV管形母线的外表电压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测。王毓理对5KV管形母线及外表电压检测情况进行了拍照,公证人员朱云玮对5KV管形母线及外表电压检测情况进行了摄像。2013年8月27日,安徽省定远县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行为出具(2013)皖定公证字第104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现场工作记录载明:杨永莉于2013年8月26日在华塑变电站内进行以下电压测试:采用阻容分压器对现场运行中母线进行测试,测试前归零校验,测试母线支撑绝缘子上端金具电压,测试电压值17.38KV,测试母线支撑绝缘子下端接地电压,测试电压值为0.06KV。杨永莉于2011年8月23日获得进网从事电工作业(类别为特种高压试验)的资格。公证书附有现场拍摄的22张照片。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认为上海西邦公司在安徽华塑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热电厂一期工程2x300MW供热机组第六批辅机设备”(招标货物为“220KV变电站35KV管形母线”)工程项目中实施的销售、制造以及在互联网上的许诺销售行为,侵犯其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实用新型专利权,于2013年向原审法院提起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3)合民三初字第00097号民事判决,认定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上公开的其生产的GMT(B)绝缘铜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和其出售给安徽华塑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的技术特征均落入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判决其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经济损失60万元。上海西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9日,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以上海西邦公司向安徽蚌埠陶山变电站等项目提供侵权产品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西邦公司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选择将上述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指控上海西邦公司侵权。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及双方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何确定;2、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公开的其出售给中国二十二冶伊朗某项目上的绝缘铜管母线特征如何确定,是否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上海西邦公司在涉案《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中公开的关于安装在四川大竹县等九个单位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能否认定为上海西邦公司实施绝缘管母线产品的生产、销售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该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的技术特征如何认定,是否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5、如果侵权行为成立,上海西邦公司应如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专利法》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专利权人有权选择专利的保护范围,故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在本案中选择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作为保护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针对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第94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1、2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内容清楚。对权利要求1中“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最外绝缘层是导电屏蔽接地层”的表述须加以说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绝缘”和“屏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技术手段,用来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将屏蔽层接地目的是实现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从技术手段上看,绝缘层不可能接地,故对该表述展示的特征,应理解为“绝缘层外是屏蔽接地层”。据此,为便于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加以比对,可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为:前序部分: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作过电流用的屏蔽绝缘导电管母线。特征部分:1、屏蔽绝缘管母线为管状导体;2、外表加以屏蔽绝缘;3、绝缘层外是导电屏蔽接地层,将导电屏蔽接地层加以接地,使该屏蔽绝缘电缆形导电管母线绝缘表层电位为零;4、绝缘材料是塑料类;5、导电管母线外加有保护套。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上海西邦公司在互联网公开的其安装在中国二十二冶伊朗某项目工程的产品以及其与中国二十二冶海外工程公司就该伊朗某项目工程订立的采购合同,可以认定该伊朗某项目工程确实安装了被告生产销售的GB/T绝缘铜管母线产品,而上海西邦公司在其网站上也公开了其生产销售的绝缘管母线产品的技术特征,但其在网站上并未确定其生产的绝缘铜管线产品技术特征仅有网上公开的一种,也没有明确其销售给涉案伊朗某项目工程的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与其网站上公开的特征一致,其在与中国二十二冶海外工程公司订立的合同中对售母线的技术特征也没有具体的描述或图解,该合同对管母线技术标准仅描述为“母线图纸、GB156-1993、GB311.1-1997、GB/T762-1996、GB/T763-1990、GB/T2706-1989等”,该文字内容显然没有对合同所涉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予以界定,也就是说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对上海西邦公司生产销售的该部分产品技术特征无法确定,也就无从判断其产品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是相似,即该部分产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上海西邦公司在投标行为中记载的在上述九个单位安装铜管母线产品的宗旨,意在证明其销售安装投标文件所涉绝缘管母线产品的市场业绩,因此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应为绝缘铜管母线,与投标文件中公示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特征相同。上海西邦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既未证明其上述行为为虚假,也未证明上述行为所涉标的物技术特征与投标文书中公示的绝缘铜管母线技术特征存有差别,也就是说,可以认定上海西邦公司上述行为所涉绝缘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与投标文书中公示的绝缘管母线特征相同。上海西邦公司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中记载绝缘铜管母线的特征可描述为:1、从主变低压侧套管接线端子起至开关室穿墙套管止所需的全绝缘母线;2、导体为T2Y铜管;3、绝缘铜管母线绝缘结构为: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4、绝缘铜管母线采用密封屏蔽绝缘方式,外壳接地电位为零;5、主绝缘材料采用进口原材料聚四氟乙烯;6、整段母线通过支柱绝缘子接地。根据被控侵权产品特征1,该产品是用于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连接做过电流用的管形母线,与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的产品用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2的“导体为T2Y铜管”属于管状导体,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特征1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3为“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的描述可以理解为是对“屏蔽结构”实现方式的具体分解,换句话说,被控侵权产品是通过“在绝缘层之间设置n个金属电容层,使每个绝缘层电位由零屏、金属电容屏、地屏之间电位逐层降低为零电位”对外表加以屏蔽绝缘的,即该特征的本质就是对管状导体外表加以屏蔽绝缘,与专利权利要求1中分解的特征2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4为母线外屏蔽层接地,母线表面零电位,与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的特征3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特征5为主绝缘材料采用聚四氟乙烯定向薄膜,该聚四氟乙烯属于塑料类,与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的特征4相同,被告对被控侵权产品特征的描述中,没有管母线外是否有保护套的记载,但结合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的绝缘管形母线部分安装运行的六幅图片展示的架设在工地和供变电厂站管形母线由红色、绿色和黄色材料包裹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生产和出售的绝缘管形母线外加有保护套。被控侵权产品特征6是相对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多出的特征,根据专利侵权判断规则,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多于专利技术特征的,不影响专利侵权的判断结果,即上海西邦公司的产品具备专利权利要求1分解的特征5。由于上海西邦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记载的安装在上述九个单位的绝缘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应认定与投标文件中公开的技术特征相同,而经以上相比可知,上海西邦公司生产销售的该部分绝缘管母线产品技术特征覆盖了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海西邦公司针对该节事实提供了安徽省定远县公证处(2013)皖定公证字第1046号公证书,以证明其出售给安徽华塑公司的绝缘铜管母线并非用于连接电力变压器与高压开关进线柜,且没有接地,该母线外表面绝缘表层不为零,并进而抗辩原告方针对本案的侵权指控。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77号案件中,上海西邦公司即提供了该证据材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证据虽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但其记载的检测涉案被控侵权母线外表电压的整个过程均不能反映检测时母线所处的工作环境是否正常、检测人员及工具是否可靠、检测时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其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即生效判决文书已经认定该证据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安徽华塑公司针对广东日昭公司关于实名举报的回复函件中可以知道,广东日昭公司在2011年的实名举报材料中仅说及上海西邦公司安装绝缘管形母线产品属于伪劣产品,没有说及涉嫌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因此从上述举报内容无法认定其即知道上海西邦公司出售给安徽华塑公司的绝缘管母线产品涉嫌侵犯本案专利权,更无法认定广东日昭公司在举报之时即知道上海西邦公司在投标材料中记载的出售给涉案九家单位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广东日昭有限公司虽与上海西邦公司同时参加了安徽华塑公司涉案绝缘铜管母线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但双方均系该招投标活动中地位均等的民事主体,彼此对对方的相关投标信息均不得而知,亦即参加投标活动本身不能作为对他方投标信息获知的理由,故上海西邦公司关于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成立。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根据上述对第三个争议焦点的分析认定,上海西邦公司在《投标商务技术文件》记载的出售给四川省大竹县变电站等九单位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的技术特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专利权的侵犯,且侵权行为均发生在涉案专利权保护期内,又侵权行为属于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知道之日起两年内的事实,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对上海西邦公司的侵权指控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上海西邦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由于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没有充分证明自身因侵权所受的损失,也没有具体证明上海西邦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酌定上海西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整。综上,原审法院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上海西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二、驳回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海西邦公司承担8800元,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共同承担5000元。上海西邦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涉案《投标商务技术文件》仅是宣传文件,在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未提供侵权产品用于比对时,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其制造、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产品,属认定事实错误;2、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2011年2月及之前,涉案专利已过有效期,其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的诉讼请求。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一并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上海西邦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均同于原审,相对方的质证意见亦同于原审,本院认证意见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认定上海西邦公司向涉案项目提供了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正确;如果认定正确,上述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上海西邦公司应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之诉,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起诉称上海西邦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安装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权,则其应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存在,由人民法院将其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对。原审中,广东日昭公司、罗志昭仅提举了上海西邦公司向安徽华塑公司“100万吨∕年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热电厂一期工程2x300MW供热机组第六批辅机设备”招标项目中“220KV变电站35KV管型母线”进行投标的《招标商务技术文件》。经查,该文件附表三记载了上海西邦公司涉案绝缘母线部分用户名单,其中包括有向安徽蚌埠陶山变电站、武汉石化80万吨乙烯工程等十个项目提供了GTM(B)绝缘母线等内容。但上海西邦公司在《招标商务技术文件》中的上述记载,旨在宣传其投标产品的市场业绩,难以证明其向上述项目确实提供了涉案铜管绝缘母线,且该绝缘铜管母线的技术特征与《招标商务技术文件》中公示的绝缘铜管母线产品特征相同。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上海西邦公司在涉案项目中安装了被诉侵权产品,且该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投标文书中公示的绝缘管母线特征相同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均由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罗志昭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爱 武审 判 员 吴 莹代理审判员 马 士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芳(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