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保字第191-1号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业主杨艺。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法定代表人杨永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诉被告四川名门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人民币24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业主杨艺提供本人所有的川A6MG**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为原告新津县卓锋五金机电经营部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杨艺所有的川A6MG**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龙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