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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吕承志与牛涛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承志,牛涛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吕承志。被告: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承志与被告牛涛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承志以与被告牛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牛涛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承志自愿撤回对被告牛涛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权利,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承志撤回对被告牛涛起诉。案件受理费766.5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713.00元,合计1479.50元,由原告吕承志负担。审判长  杨建祖审判员  梅立群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班金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