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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王连珍与凌木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441号原告:王某。被告:凌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