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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史某,女,威县人。被告刘某,男,威县人。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