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一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一初字第1358号原告史某,女,威县人。被告刘某,男,威县人。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史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新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