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如姬与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姬,张金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91号原告王如姬。被告张金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姬与被告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如姬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