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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如姬与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如姬,张金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袍商初字第591号原告王如姬。被告张金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如姬与被告张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通知的诉讼费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如姬负担。审 判 长  盛 跃审 判 员  裘彬彬人民陪审员  王汉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寿雯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