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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增宪与安阳县铺岭电力咨询服务站、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增宪,安阳县铺岭电力咨询服务站,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9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增宪,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杜艳丽,河南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铺岭电力咨询服务站,住所地:安阳县马家乡科泉村。法定代理人尚保军,服务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毛门正,男,系该服务站职工,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李瑞峰,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中州路。负责人陈红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庆丰,河南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增宪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县铺岭电力咨询服务站、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安阳供电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增宪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增宪因家庭困难向本院提出免交诉讼费申请。经本院审核后,同意其缓交诉讼费至开庭前,但其在开庭前未交。为方便其诉讼,本院又告之其在法庭调查之后一个月内交纳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其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上诉费,故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增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宁小昆审判员  武丽霞审判员  常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段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