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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二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海口永中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口永中发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二初字第395号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海天阁11层1218房。负责人钱鹏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开旺,海南国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永中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横路华庭建材广场E14-15号二楼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朱云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被告海口永中发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红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担。?fjfirqbtilhsbcl5lg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符晓瓛审 判 员  许志雄人民陪审员  顾建中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李燕 微信公众号“”